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物流枢纽分会,简称中国交协物流枢纽分会;英文译名China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 Logistics Hubs;缩写为CCTALH。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现代综合交通物流板块的港口物流枢纽、口岸物流枢纽、陆港物流枢纽、商贸物流枢纽、航空物流枢纽、综合货运枢纽(园区)、地方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全国交通物流供应链上下游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国家级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建设现代综合物流枢纽“新型智库”国家级社团组织为宗旨,推进物畅其流为行业发展新使命;为有效降低全国交通物流全链成本,统筹推进货物全程运输结构的优化调整、枢纽基础设施效能提升和交通物流供应链提档升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交通物流大市场贡献行业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联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全国交通物流行业新型智库,发布交通物流行业发展报告;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行业立法、政策规划、行业标准等制修定研究,调研交通物流行业发展突出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合理诉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综合物流枢纽新质运营各种运输方式的深度融合、衔接联通和集疏运体系建设及重大项目运行提供技术理论支撑;
(二)建立国内外交通物流行业沟通渠道和合作平台,培育物流枢纽集群,倡导行业自律,开展各项交流活动,共同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交通物流大市场环境,为会员企业开展枢纽园区运营、货物联运转运、物流供应链集成的货物全程综合运输和物流全链综合服务的业务合作与国际化发展提供支持;
(三)推动全国交通物流行业开展降本提质增效、共链深入合作专项行动,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树立全程物流供应链产品品牌,推广典型案例经验,支持会员企业构建衔接生产流通、串联物流贸易的全国交通物流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引导交通物流企业专业化、精益化、品质化发展。
(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展示科技成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成果转化,推进政协企、产创研相结合,推进行业融合创新及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 推动行业标准制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及接受委托,组织或参与关于智慧物流枢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六)开展技术培训,增强交通物流行业工作者业务水平,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七)开展枢纽评价及评选相关研究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物流枢纽评级评价和综合物流枢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工作。
(八) 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物流枢纽有关信息、技术资料,根据规定编辑发行会刊、通讯、行业发展报告。
(九) 提供行业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组织物流枢纽相关科研院所、物流枢纽智库专家开展交通物流专项研究,围绕物流枢纽建设运营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需求进行全案咨询服务。
(十) 承担政府部门、中国交协及其他相关单位和组织委托的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加入分会,并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理事会或理事会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二)参加分会活动并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分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于加入或退出的会员,分会将通过有关网站、刊物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并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同意并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并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分会会长为分会负责人。分会负责人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并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分会负责人。分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负责人。
第三十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确定会长办公会列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部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财政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分会经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核准生效。